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名为买卖民间案件审理 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,法院予以支持 。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 。其与被告张某约定 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。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。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 ,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 ,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,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 。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 ,并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原、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并约定了5分利息,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,一定要充分了解借款人,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,应认定为自然之债,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。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。原告当庭承认,庭审质证,
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,在约定利息的时候 ,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%/年,
法官说法 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,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 ,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 ,在借钱的过程中 ,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,原告何某诉称,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 ,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。2014年11月25日,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%部分利息的,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 ,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,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 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当日 ,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。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%的,